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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来源: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布时间:2023-03-11浏览次数: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校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及以上人员组成,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水平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声誉和一定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充分尊重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颁发聘书。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或延长学术委员会任期时,须经校务会议批准,但缩短或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

  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能当选。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教务处办公,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经与会2/3以上委员同意,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须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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