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布时间:2015-11-23浏览次数:6269

 

为加强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地方税务局《安庆市关于实施<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劳社秘【2008】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专户。学生处、总务处(财务室和校医室)负责全校学生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参保手续的落实工作。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医疗保险。每人每学年应缴纳保险费35元。保险费应于每学年秋季入学时缴纳。

第三条  大学生参保不建个人账户,享受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的医疗费用待遇,以及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四条  医疗保险范围: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者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8月31日;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大学生信息改变时,各系应及时到校医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即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等)与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六条  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的项目费用:

(1)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镶牙费、配眼镜费(包括验光)及其他杂项费用。

(2)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气功费、各种医疗咨询费用(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3)各种整容、矫形手术、治疗费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各种体检费、预防服药及预防接种费;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及人流费用以及性病检查治疗费。

(4)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不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又未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生诊治的医疗费用。

(5)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寒暑假、因病休学及法定不在校期间,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 医并及时上报学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按规定报销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相关费用,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章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管理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患病应到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桐城市中医院、桐城市人民医院等桐城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用药范围参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门诊处方用药量限常规门诊三天,慢性病七天量(特殊病种除外)。

第九条  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接诊医师在病历中签署意见并填写转诊单后转至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凭病历、发票(中药、中成药附处方;检查费附检查结果)和转诊单,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报销手续;一次转院意见仅表示同意报销一次就诊的医疗费,若需复诊仍要再申办转院手续(急诊病人除外)。

第十条  CT、MRI等超出15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需经校医务室审批同意(急诊除外),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在医院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600元以下的,学校报销80%;超过600元的部分,学校报销90%,超过1000元的部分原则上学校不予报销。根据专项医疗保险基金节余情况,对病情较重、门诊费用支出较大的参保学生进行二次报销。

第十二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学期办理两次报销手续,报销时间为每学年的3月、6月第二个星期和10月、12月第二个星期,学生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跨时间段办理报销手续。在校学习期间每周周一至周五下午一点至六点学生均可持本人的学生证和相关材料到校医务室初审,由学校大学生医保鉴定小组集中审核后,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门诊特大病的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患有下列慢性病的,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基金门诊补助待遇,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为400元。补助病种、年度最高补助限额和补助比例如下:

 

序号

补助病种名称

补助

限额

补助

比例

1(G1)

高血压(极高危)

2000

65%

2(G1)

心脏疾病(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

2000

65%

3(G1)

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限1年)

2000

65%

4(G2)

支气管哮喘

2000

65%

5(G2)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2000

65%

6(G3)

类风湿性关节炎

2000

65%

7(G3)

干燥综合症

2000

65%

8(G3)

硬皮病

2000

65%

9

精神疾病

2000

65%

10

前列腺增生

2000

65%

11

糖尿病

2000

65%

12

癫痫

2000

65%

13

结核病(需抗结核化学药物治疗,限2年)

2000

65%

14

肝豆状核变性

2000

65%

15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000

65%

16

运动神经元疾病

2000

65%

17

重症肌无力

2000

65%

18

甲亢(限3年)

2000

65%

19(G3)

强直性脊柱炎

2000

65%

20

股骨头坏死

3000

65%

21

克罗恩病

3000

65%

22

溃疡性结肠炎

3000

65%

23

结节性多动脉炎

3000

65%

24

中枢性尿崩症

3000

65%

25

肝硬化失代偿期

5000

65%

26

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两年内(限2年)

5000

65%

27

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

8000

65%

28

慢性活动性肝炎

10000

65%

29

系统性红斑狼疮

10000

65%

30

恶性肿瘤的延续治疗(非放化疗)

2000

65%

31

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6000

65%

32

慢性肾小球肾炎

10000

65%

33

肾病综合症

10000

65%

34

肺栓塞抗凝治疗

40000

65%

35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000

75%

36

血友病

20000

75%

37

乳腺癌内分泌治疗(限5年)

15000

75%

38

慢性肾功能不全衰竭期

30000

75%

39

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00

75%

40

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限5年)

30000

75%

41

白血病

60000

75%

42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限2年)

60000

75%

43

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第一年

60000

75%

44

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第二年

55000

75%

45

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第三年及以后

50000

75%

46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60000

75%

注:G1组、G2组、G3组,同组间的病种为关联性病种。

 

第四章  住院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时,可以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直接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的,需经二级定点医院申请,桐城市医保中心批准。其在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然后凭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卡》及转院的批准件等,到桐城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或报校医室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报销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依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过去执行的相关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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