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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4-11-14 来源:组织人事处 作者: 【 】 浏览:866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水平,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补充我校师资,建立一支高质量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兼职教师队伍,以弥补我校师资队伍不足,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外聘教师的聘用需坚持“按需聘用”的基本原则。以下情况可以考虑聘请外聘教师:

(一)教学部门教师数量严重不足,无法开出的课程;

(二)新招专业,而急需的专业教师尚未配备到位,无人承担的课程;

(三)部分选修课程。

第三条  外聘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含在读研究生;

2.具有学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四)业务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拥有从事高校2年以上教学经历的人员。

(五)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承担理论课授课任务的外聘教师必须具备以上条件。承担专业技能要求或实践动手能力要求比较高的课程,可以适当放宽聘任条件,但必须经教学部门申报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属于教学急需的,但又不够聘任条件的,必须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

第四条  外聘教师聘任程序

(一)每学期期末根据教务处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在保证本部门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由各教学部门提出需由外聘教师任课的报告,报教务处审查。

(二)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各教学部门具体组织外聘教师的物色、公开招聘、考察和择优录用。外聘教师必须要进行试讲,讲课效果良好的才能录用。教务处配合实施。

(三)学期初,教务处对各教学部门拟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做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

第五条  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

(一)受聘外聘教师由相关教学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与他们保持联系,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二)对于业务水平不高,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负责及学生反映问题很大的受聘教师,一经查实,确属教师个人原因造成的,学校有权随时解聘;

(三)教务处协同各教学部门负责外聘教师的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不能履行职责的受聘教师,学校有权随时解聘。

第六条  外聘教师的待遇

外聘教师按实际所授课时发放课酬,课酬标准根据其职称,按学校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指导青年教师按实际指导的工作量发放指导费。对于聘请的特殊人才,经相关教学部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可以适当提高课酬标准,提高部分由各系(部)包干经费支出。

第七条  外聘教师的职称核定

(一)根据职称分为四类: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

(二)中学高级教师视同为副高职称,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视同为中级职称,获得硕士学位(含在读)的视同为中级职称;

(三)某些没有职称对照标准,而又具备特殊才能的外聘教师,根据其专业特点和学识情况,经学校研究后,确定其具体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外聘教师待遇的发放办法

(一)根据职称

1.初级职称:25元/节;

2.中级职称:35元/节;

3.副高职称:45元/节;

4.正高职称:55元/节。

(二)班级上课人数超过60人的(不含60人),每节课课时津贴上调5元。

(三)关于交通补助

1.每周往返两地的人员:实际上课周数内,按每周30元标准核发交通补助;

2.常住我市人员:不予核发交通补助。

第九条  为提高实际课堂教学质量,激励广大外聘人员积极投身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之中,每学段结束之前,参照《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将根据学生、教师、系(部)和教学管理部门等各方面的测评情况,核发教学质量考评奖,具体标准如下:

(一)全额考评奖金额

按每节5元的标准乘以实际教学节数,即为该外聘人员全额考评奖金额。

(二)划分标准

1.考评成绩在85分及以上的人员,核发全额考评奖;

2.考评成绩在70—84分之间的人员,按全额考评奖的60%核发;

3.考评成绩在70分以下的人员,不予核发考评奖,同时在下一学段不予聘用;

4.教学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的人员不予核发考评奖,同时在下一学段不予聘用。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的管理规定,应纳税人员,学校将从其待遇中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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