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中心)、院系: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7月2日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学校专项资助经费、社会捐助资金等。
第三条 建立政府主导、学校和社会积极参与的“奖、贷、助、补、免、勤、减”全方位资助体系,按照物质上帮助、精神上培育、能力上锻炼的资助工作方针,坚持资助与育人并重,奖励与补助结合,积极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成立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助学金和校内各项资助的评审工作;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处合署办公),组织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各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定的原则,确保帮困助学资金最大限度发挥效用。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资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及省拨专项资助经费;
(二)国家助学贷款;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助经费;
(四)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助经费;
(五)其他。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八条 资助范围包括:
(一)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以及社会捐助在我校设立的其它奖学金等。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奖励标准和评审程序依据《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其它奖学金评定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校级助学金以及社会捐助在我校设立的其它助学金等。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档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和评审程序依据《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其它助学金评定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相关文件申请。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五)勤工助学。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通过一定时间的劳动,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获取一定报酬贴补生活开支。勤工助学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开展。具体依据《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六)困难补助。学校设立困难补助专项资金,资助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比照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并依据实际情况执行。
(七)学费减免。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实施学费减免。符合规定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审核、院系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确定。
(八)绿色通道。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缓交相关费用。入学后,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九)社会资助。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力量设立奖助学金,所需资金由捐赠单位(个人)承担,用于奖励和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具体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我校学生的资助,具体依据《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财务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除各级财政拨款外,学校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学校事业收入4%—6%的比例提取经费,用于校内学生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负责管理。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评审,相关资金发放按“三重一大”事项报请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资助名单发放资助资金;监察审计处对各项资助的评审过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受资助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资助档案,将其作为学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生活铺张浪费、资助款项使用不当者,学校立即终止资助;凡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缺失诚信者,除追回补助外,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日期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申诉可采取直接申诉、信函申诉、电话申诉等方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受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答复。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助资金以及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桐师专学生〔2017〕17号)文件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