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汪玲玲  发布时间:2025-07-04   浏览次数:11


各处室(中心)、院系: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72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校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校内相关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职责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勤工助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协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四)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监督、考核等工作,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根据工作量核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并负责发放。

(六)及时开展调研,研究和处理学生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

(七)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以确保勤工助学活动的效果。

(三)必须将安全问题放在勤工助学活动的首位,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充分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培养学生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

(七)不得安排学生替班或从事勤工助学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

(八)在每个结薪季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学生的《签到表》和《应发工资表》等文件。

(九)当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岗位申请表》《聘用协议》,并按年度报送《年度岗位计划表》等。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助教、助管、助工等为主,学校开设的《劳动实践课》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长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20小时且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一)用工申请。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校内用工部门提出岗位申请,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人员录用。能正常完成学业且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辅导员审核、用人部门录用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特殊岗位除外)。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三)岗位管理。用工部门指派专人进行勤工助学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督查,考核和督查结果作为勤工助学人员工作量认定的依据。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交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酬金标准不低于桐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酬金支付:

(一)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

(二)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标准酬金为480元,实际工作时长高于40个工时的,按480元计算,实际工作时长低于40个工时的,可按照实际工时进行折算。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每月酬金不得超过480元。如有特殊情况,需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中心酌情处理。

(三)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支付标准由用工单位与学生事先商定,并记入勤工助学协议书中,酬金支付标准不低于校内非营利性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支付标准。

(四)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酬金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部门审定后,根据用工部门的考核情况每学期分两次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支付方式由用工单位与学生事先商定,并记入勤工助学协议书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桐师专学〔20232号)同步废止。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