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人:汪玲玲  发布时间:2025-07-04   浏览次数:10


各处室(中心)、院系: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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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

第四条 参与校级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六)体测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七)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优良,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评奖学年存在学习成绩不及格情况(补考成绩不计);

(三)本学年或在奖学金评定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法律法规受到纪律处分或以往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学籍异动一年内;

(五)学校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设置三个档次:

(一)一等奖学金:金额为1500/人,资助比例为院系学生数(二年级及以上)的2%

(二)二等奖学金:金额为1000/人,资助比例为院系学生数(二年级及以上)的4%

(三)三等奖学金:金额为500/人,资助比例为院系学生数(二年级及以上)的4%

第七条 校级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每年秋季各班级在学生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班级评议,提出获奖学生初步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至所在院系;

(二)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照评定标准及指标进行审核,并将拟获奖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审核各院系申报材料并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安排资金发放。

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各院系要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先进对象的跟踪调查,切实发挥奖学金的导向功能和获奖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奖学金评审办法》(桐师专学〔20232号)文件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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