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人:汪玲玲  发布时间:2025-07-04   浏览次数:10


各处室(中心)、院系: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72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到我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我校结合实际实行两档资助,资助金额分别为5000元和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10月份下发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评议、公示(3天)无异议后推荐人选至院系;

(二)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严格评议,在限期限额内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条件对院系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四)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拟推荐国家助学金名单,并将评审意见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六)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的正常使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桐师专学〔20232号)文件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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