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人:汪玲玲  发布时间:2025-07-04   浏览次数:10


各处室(中心)、院系: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72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

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学籍异动当年不参与评选。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到我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10月份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评议、公示(3天)无异议后推荐人选至院系;

(二)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认真开展评议,在限期限额内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并在本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推荐名单进行复审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四)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拟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将评审意见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六)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获奖学生,学校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经安徽省教育厅审批后,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桐师专学〔20232号)文件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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