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中心)、院系: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7月2日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重复评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学籍异动当年不参与评选。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到我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前 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第十条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10月份下发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班级递交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公示(3天)无异议后推荐人选至院系;
(二)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认真开展评议,在限期限额内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并在本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推荐名单进行复审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四)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拟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将评审意见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六)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获奖学生,学校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审批后,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为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桐师专学〔2023〕3号)文件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