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5-28   浏览次数:589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和《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认定的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定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
三、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校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校办室、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审处和各系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人员组成应有较广泛的代表性),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与推荐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4、系认定工作组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成人员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各系在组织认定工作时,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300元,其家庭经济困难,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一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是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三是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四是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五是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六是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
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500元,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学费和住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和一般困难。其比例原则上总体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0%。
一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是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是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四是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五是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应对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布置,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包括:
(一)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后年度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讨论推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申请学生日常消费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初步确定出本班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推荐名单及排名,提交班级民主评议。
(三)班级民主评议确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班级各寝室长应参加,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对初步确定的贫困学生及排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结果(包括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推荐名单及排名),并在所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系评审: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评议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贫困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仍有异议的,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议,根据情况,可做出调整。若无异议,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表》连同其它申报认定材料,于10月上旬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建立起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系复印件留存),并做好本系贫困生库更新和维护。
(五)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所报困难学生名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建立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做好校贫困生库更新和维护。
(六)每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系应认真按照安徽省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生部门将会同财务等部门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校将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一是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二是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是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四是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五是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六是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七是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各系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积极倡导“诚信申请、诚信参评”,广泛开展诚信教育,要随时关注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更新贫困学生信息,建立好本系贫困学生信息档案和诚信档案。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表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 □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
学校
  个人
特长
 
孤 残 □是□否 单  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