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者:汪若冰发布时间:2023-04-08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四条  本会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和省学联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由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由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报请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实际到会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实际到会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以各系为选举单位,由班级团支部推荐、各系学生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各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九条  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后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选举单位补选。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有:

(一)通过符合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的义务有: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本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由各系常任代表组成,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的议事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有:

(一)解释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二)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本会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职能。

第十五条  在常任代表会议中推选产生召集人,负责联络召集工作。

第十六条  每届常任代表会议任期从上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顺利召开起,至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止。

第十七条  由各系从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中选举产生一名常任代表。常任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各属系数量的二倍。

第十八条  常任代表中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

第十九条  常任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选举单位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