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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办法(暂行)
2015-11-16 来源:组织人事处 作者: 【 】 浏览:1349

为了促进青年教师成长,加大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充分发挥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等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广大青年教师早日熟悉业务,掌握教书育人规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青年教师(35岁以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接受导师的指导和系(部)的考核

(一)进入本校不满三年,讲师职称以下的教师(不含讲师,下同);

(二)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三年,讲师职称以下的教师;

(三)学校和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教师。

(四)双肩挑青年教师如有必要也须聘请导师进行教学指导,接受教学所在系(部)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条  导师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能给青年教师起表率作用;

(二)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态度认真;

(三)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具有较高教学和科研水平的讲师;

(四)在本专业教学和学术上有较高水平,一般应具有校级及以上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

(五)与青年教师任教相同或相近学科。

第三条  导师职责

(一)思想上严格要求。帮助青年教师认识高校教师的责任与职业意义,帮助他们敬业爱岗,关爱学校、关爱学生、关爱同事、关爱自己自尊、自律、自爱、自强,指导他们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努力做一个称职的教师

(二)生活上主动关心。把握青年教师的思想动态,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向系(部)或学校反映他们的愿望和需要

(三)对青年教师在下列业务活动中精心指导。

1.教学计划及工作总结;

2.备课及教案编写(第一年新任教师的教案,指导教师要审阅并签署意见);

3.作业批阅及学生学业评价;

4.课堂教学过程的指导(说课、跟踪听课、评课);

5.习题选编及命题制卷;

6.了解学情及教学辅导等;

7.结合双方的教学工作系统为青年教师辅导一门课程;

8.每学期听青年教师授课,并现场给予诊断与指导;

9.指导期结束前,与青年教师共同拟订其今后的学术发展方向。

(四)导师应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每学期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情况进行总结,写一份书面报告。

第四条  青年教师职责

(一)积极主动向导师汇报学习教学和思想状况,虚心接受导师指导

(二)主动听课并认真做好每节课的听课笔记。听课对象主要是导师,也可适量听其他教师上课。听课的时间、地点由教师自行选定

(三)努力钻研教育教学方法,改善教育教学效果,不断对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反思,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指导期结束前,系统总结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条  导师遴选程序

(一)青年教师与指导教师的结对可以双向选择,也可由系(部)统一指派。

(二)系(部)通过适当的方式确定导师人选,明确该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名单后,将导师和青年教师名单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指导期

指导期至少一年。如需要可延续1-2个学期,但不得提前结束。通过延期指导仍不合格的青年教师,系(部)应报请学校调整其工作安排。是否延期指导,由系(部)通过相关会议确认,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导师指导工作量

(一)每名导师指导青年教师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名。

(二)指导一位青年教师按每学期20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  考核

(一)教研室每学期初组织听一节青年教师教学汇报课,每学期末组织听一节考核课,指导教师应做好安排,并做好评课总结。

(二)导师制落实情况由系(部)组织考核。系(部)应成立考核小组,成员须经相关教研室推荐。教学常规检查结论以及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提交的听课笔记、计划、总结等都是考核的实证材料。考核依据本办法及《青年教师导师制落实情况考评表》每学期进行一次。

(三)考核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方予以整改系(部)应将考核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学校将依本办法对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督察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牵头,与教务处共同开展,每学年一次。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指导青年教师的成绩作为导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没有考核或没有完成指导任务的导师,指导教学工作量不予计算。

(三)青年教师未接受导师指导或接受导师指导但考核不合格,不能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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