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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兼)职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
2014-11-17 来源:组织人事处 作者: 【 】 浏览:2682

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专任教师及兼职任课教师的管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对教学秩序、加强校企合作、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专、兼职任课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管理要求及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具有本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相应职称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

  3.具有所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能服从学院的教学管理,遵守学校教师的管理规定。

  5.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二、任课教师职责

    1.任课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表(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后由教务处、系(部)或教研室和本人各执一份。

    2.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好教案。教案内容应包括每次上课的时间、授课主要内容、教学方法、重点难点、教学过程安排情况及作业布置等。

    3.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三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及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堂、不早退。

    4.课下多与学生交流,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

    5.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在学生上交作业后、下次上课前完成作业的批改、评定和成绩记载,并认真讲评。

    6.认真指导学生搞好预习、复习,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和指导课程设计(作业)、答辩工作。

    7.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补课,应提前向系提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6小时通知所在系(部)教学管理负责人,事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

    8.所有必修课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按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试卷,每份试卷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由系部统一送教务处。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七天之内登录教学管理系统上传成绩,期评成绩按平时成(出勤、作业、单元考试、实验及课堂随机测验等成绩)30%和期末考试成绩70%的比例计入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考试效果分析交教研室,由主任审核签字,成绩汇报教务处载入学籍档案。

    9.按时上课和下课,做好学生考勤,认真填写教案。

    三、任课教师的聘任程序

    1.各系()每学期期末根据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及新学期教学任务、教师专业技术结构及教学工作量情况,统筹制定下一学期本系()任课教师计划,并由系()统一填写“任课教师计划表”一式两份。

    2.各系()负责制定本部门任课教师计划及对任课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任课教师的“任课教师信息采集表"、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系部及教务处各一份)一并存档备案。

    3.各系()的任课教师计划经系()主任同意后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报教务处。

    4.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复核系()任课教师计划,并经教务长审批。审批后的《任课教师计划表》教务处留一份备案,一份返回系()存档。

    5.如需要临时增加或更换任课教师,必须补填“任课教师计划表”,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6.教务处要建立与完善任课教师人才资源库。

    四、任课教师的管理

    1.一经聘用,任课教师编人相应教研室,任课教师应参加部分教研活动。各教研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对任课教师提出授课要求。

    2.系部每学期召开一次任课教师座谈会,提出教学意见和建议。

    3.为帮助任课教师尽快适应我校的教学要求,所属系()应积极向任课教师提供帮助:

    (1)明确学校以人为本的办学思想;逐步树立办好高等职业教育的信念;贯彻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办学方针;强化职业教育特色,突出职业能力培养。遵循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就业竞争力、就业率的办学宗旨。紧紧围绕教学工作为学生成长、成材服务的工作思路,千方百计落实教书育人、管理管人、服务育人的治校理念,促进本职工作。

    (2)介绍任课专业的发展方向、特色、专业建设情况。

    (3)提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其它教学辅助材料。

    (4)明确学校在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4.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授课不得超过两门,以保证教师有足够的备课与教研活动时间。

    5.任课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考核由相应系()负责,纳人教师考核体系之中,并作为考核的重点。

    6.系()应结合期中学生网上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对任课教师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准确地掌握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和评语,报教务处作为今后选聘教师的参考依据。

    7.任课教师的工作量统计由各系()负责,制定统计格式化表格经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统一制表汇总、备案并报院财务处。

  8.任课教师违约处理   

  (1)一旦发现任课教师有违约行为,系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反映。

    (2)任课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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