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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员工短期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2014-11-13 来源:组织人事处 作者: 【 】 浏览:581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规范短期培训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训原则

(一)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

(二)按需培训,择优培训,注重实践;

(三)规范管理。

第二条  培训形式

主要包括岗前培训、专业培训、双师素质培训等,培训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培训结业原则上二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培训优先审批。

第三条  审批程序

学校制定年度计划——个人申请(见附件1)——系(部)、处室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培训经费

短期培训费用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可报销的相关费用由各系(部)、部门、处室核准,学校

第五条  报销范围

短期培训的报销范围为培训费、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其它费用由本人自理。相关报销标准如下:

(一)培训费全额报销;

(二)住宿费每天按照公差财务报销制度执行。超出标准部分,学校报销50%,个人承担50%;培训统一安排住宿的按照培训文件规定执行;

(三)交通费限报销往返一次

(四)学习、培训期间,省内每天30元标准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每天40元标准的伙食补助费;培训统一安排伙食的按照培训文件规定执行;

(五)通过培训可以获得证书的,报销时须提供相关证书;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短期培训人员义务

(一)办理离岗手续。培训前,需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处室和组织人事处报告离岗的时间、培训开始和结束时间。不履行离岗手续的,不予报销,并按旷工处理

(二)回校报到。培训结束后必须按时回校向所在系(部)、处室和组织人事处报到。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材料归档。培训结束后,有关材料应及时交所在单位,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四)交流汇报。参加培训人员应按所在系(部)、处室的要求通过适当的形式汇报或交流学习心得体会

(五)遵纪守法。培训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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