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5-28   浏览次数:6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教,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在校学生和经国家统一招生已被录取我校但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
第四条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分室设在学校监察审计处。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纪委书记担任主任,监察审计处、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校团委、保卫处的负责人任常任委员。处理具体申诉案例时,吸收申诉学生所在系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一名任委员。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的申诉;
(二)对学校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三)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五)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理。                 
第八条  学生如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申诉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对确因受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可在事先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的,作出变更决定或建议。对变更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留校查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及经校领导会议研究变更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人通讯地址邮寄。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