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5-28   浏览次数:98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从严管理,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在学籍审查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在我校接受函授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违纪,参照本规定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违纪,适用本规定;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违纪,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给予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情节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本人的违纪行为,并且检查深刻的;
(二)主动检举有关人员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所得或积极赔偿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或加重一档处分。其他学生有以下行为,或知情不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材料或检举的;
(三)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违反本规定两个以上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对一个违纪行为的处分,本规定既有特别规定又有一般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按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人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再次违纪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纪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或退赔受害人;对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造成他人伤害的,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
第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学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和奖助学金的评定,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刑法被判刑罚或因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过失犯罪的、被判处管制的或单处附加刑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单处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单处罚款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未受理、未定性或未予处罚的,学校在核准事实后,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人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积极参与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迷信活动的;
(三)罢课、罢考的;             
(四)打砸教室、实验室、餐厅、学生宿舍等场所设备设施的;
(五)聚众扰乱教学秩序或堵塞校园交通、公共安全通道的;
(六)在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餐厅、学生宿舍等场所起哄闹事的;
(七)通过网络、大小字报、传单、标语、漫画等途径散布有害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组织、参加以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手段称霸一方、倚强欺弱、强拿硬要、滋事生非、扰乱校园秩序的团伙,组织者、骨干人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打架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导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对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造成轻微伤害及以上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组织、策划结伙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十)对于再次打架者加重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十二)寻衅滋事或怂恿、唆使他人打架造成后果的;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的;或打架终止后威胁、恐吓他人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配合调查,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分。
(十四)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主动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盗窃、诈骗、抢夺、哄抢或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数额或价值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作案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销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团伙作案为首人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作案两次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购买、使用或变相使用无牌、无证自行车等物品确系赃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吸毒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赌博或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
(二)传播、复制、贩卖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的;
(三)进行色情按摩、色情陪侍的;
(四)侮辱妇女、猥亵他人的;
(五)在公共场所与异性交往行为不端或进行流氓活动的;
(六)男女非婚同居、同宿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变造、伪造各类证书、证件、证明、证卡的;
(二)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
(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恶意拖欠学费或其他应交费用的;
(六)有其他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安全保卫规定,扰乱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擅自挪用、压埋或损坏校内消防器材和设备的;
(二)擅自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乱拉乱接电源、使用禁用电器或违章用电的;
(四)擅自在校园内焚烧草木、纸张、杂物或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吸烟引起火险的;
(六)违反校园门卫管理制度的;
(七)驾驶机动车辆、骑车违规载人等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
(八)在校内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进行商业推销影响校园秩序的;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或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九)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未按规定赔偿的;在建筑物、构筑物、课桌椅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未按规定清除和赔偿的;
(十)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
(十一)在实验、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十二)投掷物品造成他人伤害的;
(十三)酒后滋事的;
(十四)有其他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强占或出租宿舍、床位的,随意更换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晚归或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娱乐,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打麻将、饲养动物等影响校风建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住校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旷寝外宿者,视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规使用电器(热得快、电饭锅、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或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蜡烛等明火器具,以及乱拉电线者,除没收器具、责令整改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在10学时以内的,给予口头批评或书面警示;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1至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1至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1至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1至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七)款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学生旷课的时数,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实践教学环节的,按每天旷课4学时计;早操或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无故旷操累计2次按1学时计。
第二十条  在考试、考查(以下各条统称考试)过程中有本条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有本条四至十项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手势,而监考人员尚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五)在考场及其他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无故旷考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考试作弊有本条一至九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有本条十至十二项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本条十三至十八项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四)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传接物品的;
(五)交卷后又私自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六)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七)在闭卷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电子设备(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BP机、手机等)参加考试的;
(八)在闭卷考试中,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身体、衣服等处书(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九)在闭卷考试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十)变造、伪造、私自更改考试成绩记录、成绩单或教师签名的;
(十一)伪造证件、证明等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十二)考试后,以送礼、纠缠或威胁等手段干扰教师评分的;
(十三)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十四)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五)组织作弊的;
(十六)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十七)盗窃考试试卷或答案的;
(十八)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学生在我校承办组织的各类证书、技能考试及体育、艺术竞赛中,或在校外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考试、竞赛中有作弊行为的,参照本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论文等文章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发现学生违纪,任何人都可以制止,向学校有关单位反映。
发现学生违纪,学校有关单位在其职能及管辖范围内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纪,一般由系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由系办公会议提出处分建议书。
学生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校按以下规定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提出处分建议书:涉及第十条至十八条的,由学生处牵头调查;涉及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的,由教务处牵头调查。
违纪事件涉及校外人员时,由保卫处会同调查处理。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系、学校调查组将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和处分建议书送主管部门审核,涉及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的送教务处审核,涉及其他条款的送学生处审核。
有关系对学生违纪事件未按规定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应当受到处分未给予处分的,学生处、教务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系重新审议。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提出材料审核意见和处理意见,报校领导会议审议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教务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涉及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的,由教务处起草处分决定书;涉及其他条款的,由学生处起草处分决定书。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校领导签发。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编号发文,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在校内公布,并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系。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违纪事件调查中,应当询问当事人并作询问记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的,应当作书面记录。
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所在系应当将违纪事实、处分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将其情况作书面记录。
处分决定书作出后,对未成年学生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达受处分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对成年学生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达受处分的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签字回执根据管理权限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备案。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学生所在系作出书面记录,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备案。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系可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做好教育工作。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核实和提出处理建议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受警告(含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学生自宣布处分之日起分别满6个月、9个月、12个月后,可书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校可根据该生的悔改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对于毕业前解除处分者,其处分材料只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不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的,经本人申请,系审核,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缓发毕业证书。察看期满或提前解除察看的,发给毕业证书。
尚在学籍审查中的新生违纪,应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对逾期执意不离校的,由学生处商请公安派出所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毕业时或受处分一年后,学校可根据本人申请予以评议,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有突出表现者,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离校期间违纪的,其毕业证书暂缓颁发,待违纪事件处理结束后才决定是否颁发。
对获得毕业证书后离校前违纪的,确认其因违纪不应获得毕业证书的,应当追回证书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学生在毕业离校期间违纪的,其档案在违纪事件处理结束后寄发,寄发时应将违纪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毕业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违纪行为在离校后六个月内被查出的,仍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比照本规定最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特殊时期,学校制定临时性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学校已颁布实施的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