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1030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并举,辅之以社会捐助、个人资助、绿色通道等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按照物质上帮助、精神上培育、能力上锻炼的资助工作方针,坚持资助与育人并重,奖励与补助结合,积极开展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确保没有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成功教育。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处合署办公),归口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定的原则,确保帮困助学资金最大限度发挥效用。
     第五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及省拨专项资助经费;
(二)按有关文件要求,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
(三)国家助学贷款;
(四)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助;
(五)其他。
     第六条  学校鼓励系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在学校或部分系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
     第八条  资助对象为本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德良好,奋发向上,努力学习,成绩合格,生活俭朴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九条  每年九月份,学校依据《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主要依据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学生的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并参照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各类单项奖,以及政府、社会各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其它奖学金等。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依据《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凡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教育学生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奖励。
其它奖学金评定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政府、社会各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其它助学金等。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依据《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其它助学金评定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支持、商业银行提供的大学生信誉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省财政补贴,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相关文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校园环境维护等方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通过一定时间的劳动,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获取一定报酬贴补生活开支。勤工助学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团委指导下开展。具体依据《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困难补助专项资金,资助因临时性、突发性灾害或疾病等造成意外困难,且近期未享受到大额资助的在校学生。
(一)家庭经济困难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户;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
      10、其他贫困家庭。
(二)享受学校困难补助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奋发向上、努力学习,综合素质测评合格;
       2、生活俭朴、不抽烟、不喝酒、不铺张浪费;
       3、道德品质良好,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资金发放方式:定期与不定期发放相结合。
(四)定期发放的程序:每年集中办理审批一次,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查、系审核并公示,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定期发放的资助额度:困难补助分为三个档次,一档1500元/人,二档1000元/人,三档500元/人。比例按照当年的情况相应确定。
(六)不定期发放的程序和额度:额度一般控制在2000元/次/生以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学生实施学费减免。
符合规定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签署意见、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调查、初审,提出建议减免等级,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绿色通道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资助。
绿色通道一般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辟,有关程序如下:
(一)本人向辅导员提交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困难情况,注明可缴纳学费数额,并出具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政府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调查、初审,将有关情况报系;
(三)系负责人根据本系学生实际缴费情况,在缓缴学费额度内,审批确定缓交数额;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认定情况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扶助措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
(一)有沉迷网吧、抽烟酗酒、私自租房住宿等行为的;
(二)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或勤工助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四)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火灾、被盗等而产生临时生活困难的;
(五)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上,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以及学年累计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不享受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形式的资助;
(六)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受资助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资助档案,将其作为学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生活铺张浪费、资助款项使用不当者,学校立即终止资助;凡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缺失诚信者,除追回补助外,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自动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离校时需退回已享受的全部减免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学生资助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